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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让他们这些人没有想到的是,东京最高法院趁热打铁,仅在2个月之后就驳回了高等检察院的异议申诉,并在20nn年8月2日宣布(也就是案发的第十四年),这个案件重审正式开庭。

作者君:东京高等检察院此时此刻可以说是狼狈不堪。

为了阻挠重审,检方最初便提出了“坚持被告迈那利有罪”的判断,然而,随着东京高法收集到的证据显示(也就是之前我写到的DNA重新检验的结果),“未知男性A”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这样一来,东京高等检察院如果依然坚持“被告有罪”,这显然就只能等着在法庭被打脸,之后成为日本众媒体的笑柄了。

因此在开庭之前,东京高等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改变检方意见为“被告无罪”。这就出现了一个特别荒谬的现象——在法庭上无论是公诉方还是辩护方,都提出了被告一方无罪的认定

那么,这还有审判的必要吗?

时间很快又过了一年,在11月7日,东京高等法院将自己先前的判决推翻,改判原被告迈那利无罪。

检方提出放弃上诉,迈那利一方提出要求日本政府按照冤案补偿标准,对其关押期间进行刑事补偿。

作者君:然而,案件发展到了这个地步,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案件中的细微之处了!

作者君:按照这起凶杀案尸检的流程,对于被害者渡边泰子尸体的检查,是应该独立由法医进行的,而且在检查时,不应受到当时已经在进行的警方调查的影响。

作者君:这也就是说,无论警方当时如何判断此案的定性,法医在尸检中,还是绝不能够忽略掉对受害者渡边泰子的体内残留物的检查。

作者君:再反过来说,如果当时法医发现了受害者渡边泰子体内有残留的精液,那么这显然它应当被列入检方进行身份验证鉴别的范围之内。如果当时能够进行这一步分析的话,“案发现场第三人——未知男性A”就会被办案人员发现,而迈那利依然被立案公诉的结果,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了。

那么,当时法医是真的忽略掉了对受害者渡边泰子体内残留物的检查吗?

显而易见,这个答案是否定的。在当时的尸检报告中,法医不仅提到了受害者渡边泰子体内残留有精液,并且他们还将这个精液提取样本进行了保留。

然而由于案发时间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当时的DNA分析技术尚未实用化,对DNA进行分析不仅价格昂贵,而且分析时间也要花费长达几个月,甚至超过半年的程度。

因此当时法医的尸检报告仅仅进行到了提取精液样本的程度,便移交到日本警方的手中。

之后检方在准备立证期间,也确实卫生间里的避孕套中残存的精液以及卧室中发现的人毛样本等物证,进行了DNA鉴定 。

正是这些DNA鉴定报告,才导致了迈那利的被捕和受审以及最后被判无期徒刑!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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