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彻:6
加强监察官职,元狩五年(前118年)在丞相府增设司直一职,协助丞相检举不法。 [53] 元封五年(前106年)依据《禹贡》《职方》等古籍,分天下为十三州,每州设刺史,以六条问事来监察州内地方官及豪强。征和四年(前89年)设司隶校尉,监督朝中百官和京畿七郡。 [54-56] 刘彻在位后期,还有非常设的绣衣直指(绣衣使者),代表皇帝处理盗贼及重大案件。 [57]
法制改革
刘彻坚持法治方针,对犯法的皇亲国戚也不纵容,不惜处死自己的外甥兼女婿昭平君 [58] ,并嘉奖提拔了逮捕自己另一外甥(异父姐金俗之子)的义纵。 [173] 但也有例外,如因倡优郭舍人巧妙求情而饶恕了自己的乳母(东武侯郭他之母,因家人犯法被迁徙边塞)。 [212]
为了强化法制,刘彻于元光五年(前130年)命中大夫张汤、赵禹修订律令,最终确立了汉律的框架,即律、令共计359章,死刑409条、1882事,死罪决事比13472事。其中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强化了“见知故纵监临部主法”的规定,即主管官吏故意放跑罪犯就与犯罪者同罪;同时“缓深故之罪”,即放宽对官吏制造冤假错案的治罪。由此引发了刘彻在位时期的严刑峻法和酷吏盛行之风。 [59] 刘彻还打击关东社会的豪侠,迁徙关东豪侠于关中、并族诛豪侠郭解,以促使汉律下沉到关东基层社会。 [60] 此外,刘彻在位时期,在董仲舒等人的推动下,实现了司法的初步儒家化,开启了春秋决狱的先河。 [61-62]
刘彻在位后期,社会矛盾尖锐,农民起义频繁,刘彻为此派绣衣直指诛杀镇压不力的官吏,并颁布“沉命法”,严厉督促地方官吏剿灭盗贼。但地方官吏畏惧法令,往往隐匿不报,如此形成了恶性循环。 [38]
用人政策
汉初以来,朝廷要职被列侯(一般为功臣或外戚)垄断,并通过“任子”的方式世代为官。刘彻则不拘一格,唯才是举,大胆提拔人才,并量才任用,这种用人方针体现在他于元封五年(前106年)所颁求贤诏书(武帝求茂才异等诏)中。 [63] 他所提拔的人才中,不乏出身下贱或寒门之人,文有主父偃、卜式、公孙弘、儿宽、朱买臣、桑弘羊等,武有卫青、霍去病、李广利等,甚至晚年还提拔了匈奴俘虏金日磾为顾命大臣。后世班固称赞“汉之得人,于兹为盛”,因此刘彻一朝所创造的业绩“后世莫及”。 [64]
刘彻还从制度上完善人才提拔机制。他大力发展察举制,在建元元年十月(前141年)、元光元年(前134年)、元光五年(前130年)至少三次下诏举贤良文学,得到董仲舒、东方朔、公孙弘、严助等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