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条约》

参考资料:《清史》《烟台条约》

《烟台条约》,又称《滇案条约》、《芝罘条约》,是1876年(光绪二年)清政府与英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约文中文30页,约文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点藏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

1875年(同治14年)2月21日,英国人马嘉理在云南被当地人杀死,演变成外交事件,清政府令海关总税务司赫德斡旋。

1876年8月21日,北洋大臣李鸿章与英国公使威妥玛在山东芝罘(今烟台)谈判,9月13日,双方签约。

英国取得进入云南和西藏特权,条约共三端一则:

第1则:清政府查明滇案,惩处失职人员,并向英国道歉、赔偿。

第2则:规定英国驻京公臣及领事官与清政府往来礼仪平等及两国申办案件各国交涉事宜。

第3则:清政府增加通商口岸,订立通商章程及鸦片税则,另议专则。英国可以从北京经四川入藏,然后再到印度,清政府保护其安全。

包括对马嘉理事件及以前中英事件赔偿白银20万两;洋货在中国内部免收厘金;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等为通商口岸;以及正式遣使道歉。

这成为中国外交史上派出驻外长期代表的开始。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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